自然人在拾得他人遗失物后负有返还该物的当然义务,物主不因其财产丢失而对其失去所有权。同时,拾得人可以向物主主张必要的费用,即拾得人为保管、维护拾得物而支付的必要费用。如果物主发布了归还遗失物的悬赏广告,那么拾得人还可以向物主主张悬赏费用。但需要注意的是,若拾得人以不归还遗失物为要挟,向对方一味索要不必要的大额财物,则可能会构成敲诈勒索行为。
近日,收到滨州一网友的投稿,他描述了手机丢失到追踪手机线索、拾得者向失主索要高额报酬并威胁不配合就进行损坏、失主考虑到手机内存在大量珍贵的个人资料遂无奈同意......得过程。考虑到这是一件每个人都有可能发生的事情,在不暴露相关人员隐私的前提下,小编发此文,希望大家能理性留言讨论:这种情况下索要高额报酬,该不该给呢?
该投稿网友还出示了从加好友到拿到手机过程中的聊天记录,小编截图聊天中比较关键的部分:
小编查阅一些法院判决和媒体报道。从法律层面来看,遗失物的拾得人有妥善保管、及时返还或送交的法定义务,也享有请求失主支付必要保管费、允诺的报酬的法定权利。民法典规定,“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,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”,这就是说,如果拾得人为保管遗失物有支出,权利人应支付相关费用,但需要明确的是,这部分“必要费用”是对拾得人的补偿,而与“报酬请求权”无关。提出索取2000元才返还手机的要求,毫无法律依据。试想,如果法律肯定了“拾金索酬”行为,则加重了失主的义务,也与诚实信用等传统美德相违背。
男子拒不归还手机,一旦因拆件刷机等行为造成手机损坏或者个人信息泄露,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?按照刑法规定,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,数额较大,拒不交出的,依照侵占罪定罪处罚。另外,男子以“不给钱就拆件”相威胁索要高额报酬,近乎敲诈,似已超出民事纠纷范畴。此时,坐等风险成为现实,还是主动有所作为?警方如果通过讲解法律,让他意识到无理要求的不妥和风险,也是警务前移、化解矛盾的必要举措......
也有网友认为“拆机威胁”是否构成敲诈最为关键,如果不能构成,那失主向拾得者给予2000元的报酬,又是否属于自愿行为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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