邹平市公安局黄山派出所民警巡逻时
存在极大安全隐患
不再做出类似危险行为
当晚,根据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、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、《滨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》第二十条之规定,黄山派出所联合交警部门对其二人作出相应处罚。
今天是小年
1月3日上午,滨城公安民警工作中发现,辖区傅某某库房中非法存有大量烟花爆竹。经查,傅某某在未取得许可审批的情况下,于12月下旬订购一批烟花爆竹存并放于库房内。经清点,现场共有礼花、礼炮、鞭炮等300余件。目前,公安机关依法对傅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处罚。
1月13日,邹平市杨某某在未取得经营、运输烟花爆竹许可的情况下,从外地购买167箱烟花爆竹进行销售。杨某某驾驶厢货车在邹平装货,离开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,并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。
1月2日上午10时许,无棣公安民警在工作中发现,辖区某村一板房内储存烟花爆竹。经查证,邱某某在无烟花爆竹储存相关资质的情况下,在该板房内和邻居家储存烟花爆竹共计326箱。公安机关依法给予邱某某行政拘留12日的行政处罚。
《滨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》
规定如下
禁放范围
下列地点全年禁放
法律规定
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,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、地点燃放烟花爆竹,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、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,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,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;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。
第四十三条 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、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,应当就地封存,并由公安部门组织销毁、处置。
《滨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》第二十条 从事庆典、婚庆、殡葬、宴席等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,违反本办法规定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相关服务的,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,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。
对非法生产、经营、运输、储存、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,公安机关将依照法律、法规规定予以处罚。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